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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學程修習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材料分析學程」修習辦法
       民國99年5月12 日98 學年度第3 次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99年5月18日98 學年度第8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5月24日98學年度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材料分析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
理學院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主辦。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系上專
任教師壹名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負責遴聘3-5位合格教師,組成
材料分析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相關事宜,任期2年。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及教育部承認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外校)系所學生
,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三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課程的學生資格優先順序為:本系所開課年級學生,
其它學生選課優先順序及修課人數上限由任課老師決定。
第四條
本學程最低學程學分數為21學分,包含基礎科學課程、材料分析槪論
課程及材料分析專業課程。
第五條
本學程課程名稱及學分數公佈於本系系網頁、本校選課系統及相關之
學程網頁。
第六條
依「國立高雄大學跨院系學程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
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
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
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七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八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
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
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經由本小組向本校教務
處申請核發高雄大學材料分析學程證書。
第十一條
學程學分之認定由本小組審核。
第十二條
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畢業生,若成為碩士生,得繼續修習本學
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學分數計算。
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碩士班畢業生,若成為博士生或其他系所碩士生
,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學分數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課程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及校課
程委員會議通過,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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