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應用化學系助學金實施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化學系學生助學基金實施辦法

1081225 108學年度 4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經濟有困難之學生安心就學並鼓勵其向上精神,特設置國立高雄大學應用化學系學生助學基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1. 各界指定捐贈專款用途:「國立高雄大學應用化學系學生助學基金」。
  2. 本校學生助學指定用途經費或教育部深耕計畫經費。

第三條      補助對象:具本系在學學籍之學生且經濟需要資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經本系導師或教師提請需經濟協助之生活困頓學生。

() 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使其生活困苦無依之學生。

() 低收入戶之學生。

() 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逕向本系系辦公室提出申請或於急難事件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繳交資料:

  1. 符合第三條第()()項之同學,請附有利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本系導師或教師之說明文件、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 第三條第()()款同學請附上學期學費減免證明、本學期之學費減免申請證明及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第七條      補助原則:得依每年助學基金作個案助學金金額調整。

第八條      助學補助審查小組:系主任為召集人,得邀請申請助學基金學生之導師、授課教師為委員。

第九條      審查方式:由審查小組核定之。

第十條      輔導機制:由受補助學生之導師協助追蹤學生在學表現、輔導學習、生活、及職涯等或轉介相關單位,以提高學生學習成效。

第十一條   學生請領獎補助金須履行「負擔義務」,「負擔義務」由審查小組定義之。

第十二條  本助學基金得依指定捐贈專款基金作調整減免及停止補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系主任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