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修習辦法
民國95年10月16日95學年度第2次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0月16日95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0月17日95學年度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1月21日95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2日102學年度第1次半導體製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1月26日102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3月13日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5月20日 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理學院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應化系)主辦。由應化系系主任指派專任教師壹名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負責遴聘合格教師數人,組成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學程相關事宜。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及教育部承認之大專院校系所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三條
本學程最低學程學分數為21學分,包含基礎科學課程、半導體光電跨領域必選課程及專業課程。本學程分為半導體製程組與光電製程組。半導體製程組必選課程為半導體製程概論、半導體元件物理。光電製程組必選課程包含3類,每類至少選修1門。
第四條
本學程課程名稱及學分數公佈於相關系所網頁、本校選課系統及相關之學程網頁。
第五條
依「國立高雄大學跨院系學程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六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七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九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經由本小組向本校教務處申請核發國立高雄大學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半導體製程組)或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光電製程組)證書。
第十條
學程學分之認定由本小組審核。
第十一條
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畢業生,若成為碩士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學分數計算。
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碩士班畢業生,若成為博士生或其他系所碩士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學分數計算。
第十二條
半導體光電跨領域必選課程與半導體光電專業課程應於四年內修習完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半導體光電製程學程委員會議、應化系系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